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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18-01-05 09:17 来源:未知 点击:
安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 现就禁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安新县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限定区域为(含以下道路):高速引线以东、旅游路以南、崇文大街以西(含湿地华城小区、明珠湾小区、双隆商厦及湿地公园)、老城区(含南合街村、东明街村、东刘街村、北辛街村、北联街村、西里街村、小西街村)。允许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一)、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安新县全域范围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2.影剧院、公众娱乐场所、公园、绿地、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3.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4.集贸市场、商场、街道和交通主干道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5.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6.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7.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8.化粪池、下水道窨井、天然气管道检查井、燃气锅炉及管道、地下通信电缆检查井等市政环卫设施;
    9.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10.绿化草坪、苗圃和芦苇等重点防火区;
    11.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周围100米范围内;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安新县全域禁止燃放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礼花弹、开天雷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省、市、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六、公安部门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同时要严格落实实名购买流向登记制度,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和查处工作;安监部门要严格规范销售网点设置工作;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环保、交通、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节庆、开业庆典和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七、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放、限放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良好氛围。宾馆、饭店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负责人应遵守本规定,负有对工作人员、消费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劝阻的责任;对消费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八、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表彰、奖励。举报电话:110(安新县公安局)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
 
 
 
安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发布者:信息科??责任编辑: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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